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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8-08-23

各區(qū)縣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辦、局干部(人事)部門:
    現將《上海市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guī)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中組發(fā)[2007]2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小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 精通業(yè)務,工作能力強;
    (三) 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 工作實績突出;
    (五) 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 熟悉業(yè)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 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 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 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 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 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 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 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對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部門(單位),可適當提高該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的比例限額,但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合格等次的部門(單位),其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的比例限額為百分之十五;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單位),其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的比例限額,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應設立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平時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根據部門(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被考核人結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管領導確認被考核人年度工作計劃,并按月度檢查其履行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
    (三)主管領導對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階段性評價。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三)對擬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五個工作日;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五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申訴。
    第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xù)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yōu)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一次;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原單位提供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對調任或者轉任到現工作單位不足半年的,原單位還應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見。
    第二十四條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報派出單位備案。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掛職單位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情況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guī)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八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一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實施細則進行。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3日上海市人事局印發(fā)的《上海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滬人[1995]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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